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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案例▎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来源:原创  作者:大连资深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1-11

林波与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林某与单位于2011年3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教辅岗位从事辅导员工作,试用期为2011年3月21日至5月20日,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

  试用期满后,原告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应得工资均在2,400元以上,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续签合同至2014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林某续签合同,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没有续签合同为违法解除合同,同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

  原、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合同一次,原告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原告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关于上诉人林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一节,因为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现双方对续订劳动合同并未协商一致,故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林波续订劳动合同并未违法,双方属于终止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无需向上诉人林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 律师点评:

         目前大连市中院还是支持用人单位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与其续签合同。终止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个利好消息,用人单位可以优化人力资源,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不论签订几次劳动合同,依然可以终止其合同,而不需要支付其赔偿金(双倍)


  · 案号:(2017)辽02民终4320号

         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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